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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唐山市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来源:    作者:    日期:2019-11-18 15:50:41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需要报告的人员范围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我校党委直接管理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科级及以上干部。
       二、报告内容
      (一)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1、本人的婚姻情况;
  2、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3、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二)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1、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2、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三、报告时限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以上报告内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拟提拔为科级以上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科级干部后备人选,在拟提拔、拟列入时,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我校党委管理的科级干部在辞去行政职务或公职是,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二点中所列报告事项发生变化是,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四、有关要求和说明
       领导干部本人对报告内容真实性负责。
       本规定涉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留存。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报告内容。
  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范围和程序可以对干部报告内容进行检查和核实。
  拟提拔为本规定涉及的人员范围考察对象,需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有关事项。
       五、处理规定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2、漏报、少报的;
  3、隐瞒不报的;
  4、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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