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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唐山市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谈心谈话制度
来源:    作者:    日期:2019-11-22 10:01:45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诚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省、市纪委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心谈话的原则
       (一)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谈心谈话。
       (二)党委书记、校长对谈心谈话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谈心谈话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谈心谈话工作负直接责任。谈心谈话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
       (三)谈心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1.党委书记、校长负责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谈心谈话。
       2.班子成员负责对分管处室负责人的谈心谈话。
       3.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人员的谈心谈话。
       (四)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同时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定谈话。
       二、谈心谈话的种类
       (一)按谈心谈话的内容分为:平时谈话、任前谈话、岗前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
       (二)按谈话对象人数分为:集体谈话、个别谈话。
        三、谈心谈话的进行
       (一)平时谈话。平时谈话可随时进行,年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前要开展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谈话内容:平时谈话以交流思想,交换意见为主,重在汇报思想、解决问题。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
       3.组织实施:平时谈话由谈话人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二)任前、岗前谈话。对新提任或转任的干部要进行任前谈话;对新录用或新调入的干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交流或调整的干部、工作人员要进行岗前谈话。
       1.谈话内容:包括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引导谈话对象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筑牢廉政思想防线,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等。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
       3.组织实施:任前、岗前谈话由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
       (三)提醒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要进行提醒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可能出现的问题,重申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规定,防微杜渐,避免错误发生。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形式。
       3.组织实施:提醒谈话由校党委、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人、财、物权较集中的关键岗位;节假日前;其他地方或类似行业出现过同样问题的;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且较集中的;其他需要提醒谈话的情形。
       (四)警示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轻微错误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警示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干部群众有反映并可能会出现腐败情况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或说明;提醒谈话对象对已经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以注意,避免更大错误发生;向谈话对象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其他需要警示谈话的内容。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原则上一事一谈。
       3.组织实施。由校党委、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不能认真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干部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且较集中的;对下属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执行政治纪律、财经纪律不够严格,存在需要注意的问题的;干部考察或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15%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考核存在一定问题的;其他需要警示谈话的情况。
       (五)诫勉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要进行诫勉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群众反映或举报其所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向谈话对象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要求谈话对象限期提交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内容。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原则上一事一谈。
       3.组织实施:对反映干部的问题初步核实后,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相关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由校党委、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被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取消该年度评先资格,并记入个人档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題,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年度廉政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四、其他要求
       (一)谈话应突出思想性,体现上级对下级的关心、爱护和监督。谈话前要列出谈话清单。
       (二)谈话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谈话纪律。进行提醒、警示和诫勉谈话时,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需要其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三)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要做好谈话记录,由谈话人、谈话对象和记录人共同签字确认。
       (四)谈话后,谈话对象要按照谈话人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及时书面向谈话人汇报落实情况。谈话对象谈话后没有改正错误或者改正不明显的,由有关领导或相关部门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五)谈话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信访举报的来源或者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谈话应定期进行,或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原则上党委书记对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负责人每年开展1次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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