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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广播电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2020-10-26 10:46:33
唐山市广播电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唐山电大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唐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唐财行〔2014〕4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纳入财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有关规定的通知》(唐政办函〔2014〕154号)以及《唐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唐财行〔2016〕5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唐山电大差旅费管理办法》做出修订,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处室。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附表1),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严格执行市财政制定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并根据其调整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  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县处级及科级以下人员 硬席(硬座、     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因公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时,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凡唐山三女河机场有直达或经停航线的,应选乘三女河机场的航班。因公出差人员由唐山三女河机场往返的,可凭据报销往返机场的大巴费用。
因公赴石家庄人员由唐山三女河机场乘坐飞机,出差人员可在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基础上每个单程增加一天标准内的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宿费标准按照《唐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唐财行〔2016〕5号)规定,确定我校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附表2)。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入住单间或标准间。校级领导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入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其他省、市、地区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到市内县(市)、区(不含路南、路北、高新、开平)补助标准每人每天4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取得有效交费凭证。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不含出租车)。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到外省及省内其他地市出差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到本市内县(市)、区出差的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我校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并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报销伙食补助费时应提供交费凭证。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经批准使用公车、租车出差的,只报销伙食补助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报销时提供公务卡消费单据以及相应发票。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单位证明确实出差的,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处室应加强对本处室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处室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处室和人员的责任:
(一)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处室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报销,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根据通知或者实际情况报销,会议、培训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市内按20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和市内交通费。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 6 月 1 日起实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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